上海盐雾箱的盐雾测试标准GB 2423.17-81:
一、盐雾箱试验目的
本标准用于考核材料及其防护层的抗盐雾腐蚀能力,以及相似防护层的工艺质量比较,也可用
来考核某些产品抗盐雾腐蚀能力.
本标准不作为通用的腐蚀试验方法.
二、试验箱的设备
1.用于制造试验设备的材料必须是抗盐雾腐蚀的和不影响试验结果的.
2.试验设备中的条件应该保持在本标准第3章规定的限度之内.
3.盐雾不得直接喷射到试验样品上.
4.试验设备内部的顶和壁等部位所聚集的水珠不得滴落在试验样品上.
2.5试验设备内外气压必须平衡.
三、盐雾箱试验条件
1.盐溶液采用氯化钠(化学纯以上)和蒸馏水配置,其浓度为5±0.1%(重量).物化后的收集液,除挡板挡回部分外,不得重复使用.
2.氢氧化钠水溶液来调整PH值,但浓度仍须符合地3.1条的规定.
3.用面积为80cm2的漏斗收集连续雾化16h的盐雾沉降量,有效空间内任一位置的沉降率为:
4.0~2.0ml / h.80cm2.
5.本标准采用连续雾化,推荐的标准试验时间为16,24,48,96,168,336,672h.
6.雾化时必须防止油污,尘埃等杂质和喷射空气的温,湿度影响有效空间的试验条件.
四、盐雾试验程序
1.盐雾初始检测
试验前,试验样品必须进行外观检查,以及按有关标准进行其它项目的性能测定.试件样品表面必须干净,无油污,无临时性的防护层和其它弊病.
2.条件试验
试验样品不得相互接触,它们的间隔距离应是不影响盐雾能自由降落在试件样品上,以及一个试验样品上的盐溶液不得滴落在其它试验样品上.试验样品放置位置由有关标准确定,一般按产品和材料使用状态放置(包括外罩等);平板试验样品需使受试面与垂直方向成30°角.试验样品放置后按第3章规定的试验条件进行条件试验,试验持续时间按有关标准规定从第3.5条的规定中选取.
3.盐雾试验箱测试恢复
试验结束后,用流动水轻轻洗掉试验样品表面盐沉积物,再在蒸馏水中漂洗,洗涤水温不得超过35℃,然后在标准的恢复大气条件下恢复1~2h,或按有关标准规定的其它恢复条件和时间.
4.盐雾测试仪最后检测
恢复后的试验样品应及时检查记录,检查项目,试验结果评定和合格要求均由有关标准规定.
5.采用本试验方法时,应对下列项目作出具体规定:
a.初始检测 b.安装细节 c.试验持续时间 d.恢复 e.最后检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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